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4执1531号

周开火、阙夏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开火,阙夏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周开火,男,1948年8月5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阙夏娥,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周开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阙夏娥在54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强军

审 判 员 尹伟平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洪美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