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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风清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风清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34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张权。被执行人西安风清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风清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16]12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19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周鹏辉等9名员工工资89185元,赔偿金22296.23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573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与欠薪员工达成和解,约定于2017年春节前付清所有工资,并提供陕A26Y**大众车辆予以担保。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34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