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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1民初282号原告:宝鸡市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红平,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宁,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昝军会,总经理。原告宝鸡市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泰公司起诉称,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被告送还之日时止,租金为12600元/月(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结算完毕,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65940元,并出具结算单。至今被告仍欠原告3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立即付清原告的租赁款3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24个月利息为6840元,以上合计44840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催款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9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宝佳公司未到庭也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原告顺泰公司与被告宝佳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被告送还之日时止,租金为12600元/月(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安装调试完毕起重机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宝佳公司的项目经理冯会斗给原告出具了塔吊起用单,启用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结算完毕,被告工地的项目经理史小康给原告出具了塔吊作业时间单,被告宝佳公司的代理人赵小林出具结算单为:“塔吊正常作业经费5个月零柒天,金额:陆万伍仟玖佰肆十元整。65940元,结算人赵小林”。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租赁费27940元(包括其工人向被告的借款2200元),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租赁款38000元。原告派人多次来太白县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租赁合同、结算单、起用单、领款单、交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顺泰公司与被告宝佳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顺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全履行了交付塔式起重机给原告使用的义务,而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结算后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3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684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讨要欠款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9000元的请求,仅提供了其为立案及开庭花费的交通费票据及住宿费收据,其索要债务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宝鸡市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8000元及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68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宝鸡市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70元,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