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侦富与万仁兴、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侦富,万仁兴,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410号原告:袁侦富,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仁兴,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前街5号。法定代表人:陶文海,董事长。原告袁侦富与被告万仁兴、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袁侦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侦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侦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袁侦富负担。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富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