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罪犯姜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2140号罪犯姜成,男,1994年06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姜成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于2011年07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2016年5月12日两次获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四个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7年6月12日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5月17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姜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