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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7214平加勇与张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加勇,张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7214号原告:平加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张万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加勇与被告张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加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加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平加勇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