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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明与李文廷、李达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李文廷,李达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5722号原告:刘明,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铜,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廷,男,汉族,居民。被告:李达闻,男,汉族,居民。原告刘明与被告李文廷、李达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廷、李达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文廷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逾期未还,被告李达闻为担保人。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李文廷、李达闻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李文廷向原告借款。2016年9月13日,经结算,原告与被告李文廷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李文廷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度内偿还3万元,剩余款项至2017年农历端午节还清,如经法院起诉则按月利率3%计息,被告李达闻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名。被告李文廷当日还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的借据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曾付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协议、借据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文廷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文廷应按协议约定偿付本息,逾期未还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达闻为原告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李达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廷偿付原告刘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①+②,①:自2017年1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②: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李文廷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被告李达闻对被告李文廷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被告李文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文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