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浩龙、安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龙,安亚飞,安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浩龙,男,200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安亚飞,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安志明,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张浩龙申请执行安亚飞、安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4月2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安亚飞、安志明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6月2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安亚飞、安志明的房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