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海云、钟桂先与丁如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云,钟桂先,丁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邓海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钟桂先,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丁如贵,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邓海云、钟桂先与被执行人丁如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如贵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邓海云、钟桂先经济损失人民币290185.5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闽03执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其立案执行的(2015)莆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执行员 林梦周书记员 黄怡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