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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学琴与被告贵州万象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琴,贵州万象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5民初2282号原告吴学琴,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贵州万象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法定代表人秦石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杰,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学琴与被告贵州万象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万象摩尔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学琴、被告万象摩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学琴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万象摩尔公司赔偿因侵犯我的优先购买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54788元;2、判决被告万象摩尔公司赔偿我装修损失126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万象摩尔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万象摩尔百货联营合同》,被告将其经营、管理的万象摩尔百货男装区M16号面积为9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我经营品牌男装,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7年6月25日,被告通知我说其租赁给我的房屋已被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要求我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腾房交付。因我装修支付了12万余元,且被告将房屋出让未先征求我的意见我是否购买,驳夺了我的优先购买权。请求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万象摩尔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是联营合同关系,不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原告请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154788元无法律依据;2、装修费是原告经营的成本之一,原告已经按照联营合同约定使用了涉案房屋,原告投入的装修费用已被原告合理使用、损耗,并转化为经营性收入。况且,双方约定的联营期限已经届满,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期满后如不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要赔偿原告的装修损失。因此,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万象摩尔百货联营合同》,甲方将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由甲方经营管理的万象摩尔商城百货男装区M16号面积为99平方米的商用房与乙方联合经营品牌男装。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续约,须于合同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乙方在甲方经营的场所内设立销售专柜,统一使用甲方票据(税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向甲方缴纳联营提成;甲方从乙方每月总销售额中提取8%的联营提成,余额即应结货款归乙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商业用房交付给原告,原告进行装修后用于经营柒牌男装。经营期间,被告按约定每月从原告营业总额中提取8%作为联营提成。2016年11月2日,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商业用房出让给案外人潘义。2017年6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称双方联营的商业用房已被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要求原告在联营合同期限届满后腾房交付,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联营合同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的经营模式也是联营,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主张其对涉案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无法律依据。况且,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只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无处分权利,该房屋是继续由被告经营还是出让,权利在于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被告。原告请求由被告赔偿其因侵犯优先购买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4788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万象摩尔百货联营合同》约定联营的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在联营合同中未约定联营期限届满后原告的装修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1268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学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12元,由原告吴学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