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石邦成与秦正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邦成,秦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87号申请执行人石邦成,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秦正义,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执行的石邦成与秦正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三仲调裁字(2017)143号裁决书,裁决秦正义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石邦成各项损失6300元,逾期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该裁决书生效后,秦正义未履行义务,石邦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秦正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秦正义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秦正义一次性支付石邦成6500元,双方对对方的其他权利均予以放弃。协议签订后秦正义当场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执87号石邦成申请执行秦正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茹雅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