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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依伦与陈道标、黄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依伦,陈道标,黄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404号原告:李依伦,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标,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小华,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李依伦与被告陈道标、黄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道标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黄小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道标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道标、黄小华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9日、4月13日,被告陈道标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2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被告黄小华作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上签字捺印,对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出具后,二被告均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道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依伦借款本金3万元;二、黄小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道标、黄小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林绮?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