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忠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099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移民广场国成滨江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9059X4。法定代表人:沈毓菊,女,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忠利,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已缴纳了所欠物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晓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