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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83泰兴市圣天睿化工有限公司与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圣天睿化工有限公司,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圣天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34号金土地大酒店3楼8316室。法定代表人:尹山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生态化工园。法定代表人:曹祥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圣天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圣天睿化工有限公司欠款5596400.8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88元,由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20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2月20日、10月10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经对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西北村一组的房产。2017年8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生态化工园进行调查。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副总吴卫民陈述:现在是我在处理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对外的债务,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等都被好几家法院查封了,目前有债务四千多万元,因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债务较多,我们专门成立了对外债务处理办公室,当时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利用公章将公司的钱弄到了自己腰包,所以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后来经营不下去了。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7)苏1283执283号参与分配函,并邮寄送达至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18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23执2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西北村一组境内的房地产予以拍卖、变卖(评估价值10876000元)。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分配,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