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字第2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宏与许芯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许芯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字第2980号之一原告:王宏,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婉霞,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芯铜,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君,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宏与被告许芯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