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期俊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勒大道与二环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期俊荣,男,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弥阳镇二环东路28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期俊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9572.4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在银行暂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回告,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松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