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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异19号申请人: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冠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鄂0624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2、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3、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证明。4、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查明,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了(2017)鄂0624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即:一、被告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2月14日前的利息为314754.21元,自2016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1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659元由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6月28日,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17)鄂0624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向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2017)鄂0624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2017)鄂0624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债权,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申请人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南漳县金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陶铁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