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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59部队与陈洁、王洪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59部队,陈洁,王洪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581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59部队委托代理人李秀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女委托代理人王洪清,男被告王洪清,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59部队与被告陈洁、王洪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明,被告王洪清(即被告陈洁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清)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x号公寓楼x房屋的事实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共70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将上述房屋租给被告使用,被告租金交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金拖欠至今。现因国家关于部队房产政策重大调整,军队房产禁止对外出租,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系被告王洪清在部队任职期间开始占有使用,其现已转业至地方。原告作为部队,系基于王洪清军人身份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王洪清使用,在王洪清转业后,房屋是否应当收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双方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59部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淞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