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2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2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吴启军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