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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正军、王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军,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军,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才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民营科技园区江宁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0321-。法定代表人董绍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军与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才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正军借款人民币35500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2900元、申请执行费38583元。但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王才林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2、被执行人王才林有房屋拆迁款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但目前尚未取得。3、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杨正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杨正军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