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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孝顺诉被告李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孝顺,李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民初412号原告申孝顺。被告李三平。委托代理人赵建飞,男,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孝顺诉被告李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孝顺诉称,被告李三平以家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2014年12月26日借原告八万元,由被告打下借条一支,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申孝顺人币捌万元整(80000),李三平2014.12.26号”。借据由被告签字按手印。由于原告家中急需用钱,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讼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借款收据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三平辩称,原告诉我偿还“借款”八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凭一支所谓的“借条”,向我主张八万元是错误的。我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八万元,所以就不存在欠他的钱。“借条”的形成是原告等多人将被告非法拘禁,对被告施暴,使被告李三平生命无法保障之下强迫他在所谓的“借条”上按的手印,并不是李三平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借条”严重失真,是虚假的借条,也是无效的借条。其次,我们与原告素不相识,原告凭什么无利给我们借款?以前原告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申如和李三平,声称共同集资诈骗原告等人几百万元,现在又说不是诈骗,而是成了李三平单独与原告的借款纠纷,而且连申如也没有了。原告不能今天说成这样,明天又成另一个样,不能随便想起诉谁,想诬告谁就诬告谁。原告凭什么起诉冯小宁,所谓的八万元“借条”上既没有她的名字,又没有她的按印,凭什么起诉冯小宁,何况我老婆不叫冯小宁。故我和原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借款合同关系,所谓八万元的“借条”是虚假的。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均有异议,对第一组证据认为被告不认识原告,对第二组证据认为是原告强迫被告打下的欠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认为不认识原告,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被告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强迫打下的欠条,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以借款条据为证。现原告因急需资金,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三平向原告申孝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三平辩称借条是原告强迫其打下的,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三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付给原告申孝顺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三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耀斌人民陪审员  常竹芳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