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与被执行人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张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张和林,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与被执行人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临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和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桂梅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被告张和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和林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和林公告送达(2017)甘1124执6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7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和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85000元的借款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在知悉了执行经过及相关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同意对本案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