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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晓燕与岳峻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燕,岳峻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320号原告:孟晓燕,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申亚萍,河南世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峻耸,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燕诉被告牛岳峻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孟晓燕负担。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