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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家祥与朱养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家祥,朱养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642号原告:葛家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养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家祥与被告朱养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家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朱养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寒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葛家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家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葛家祥负担。审判员  鲍雪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吕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