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家祥与朱养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家祥,朱养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642号原告:葛家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养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家祥与被告朱养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家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朱养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寒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葛家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家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葛家祥负担。审判员 鲍雪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吕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