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78金德清与陈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清,陈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金德清,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宾,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金德清与被执行人陈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陈宾偿还金德清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6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二、如陈宾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则自陈宾逾期之日起金德清有权就借款总额5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6元,由陈宾负担。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36元,执行费744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以511981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6日,实际冻结金额1491.41元。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圣名国际广场C1幢02室的不动产,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该不动产有其他共有人,致本案无法处置。4、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暂不要求拘留被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本院以511981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扣划。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如皋市长江镇圣名国际广场C1幢02室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有其他共有人,致本案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