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罗绍熙与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熙,秦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554号原告:罗绍熙,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荣,女,原告之妻。被告:秦冲,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罗绍熙与被告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绍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自2011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9月1日前现偿还35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能还款。2015年原告曾起诉被告,当时被告承诺卖房还钱,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一直未能还款。被告秦冲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去年从罗绍熙处以各种原因共计伍拾伍万元整(550000),今天从您那再借叁万伍仟元整。2013年8月23日,我与潘俊庆官司解决后于2013年9月1日前先还叁拾伍万元整,必须到账,如未按期归还,本人秦冲愿以诈骗论处,剩余款项再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承诺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绍熙借款550000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86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秦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生人民陪审员 卢 仪人民陪审员 刘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