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道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104号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5887389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503弄1号楼上。法定代表人:王伟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施道军,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