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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义添与林东强、林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添,林东强,林燕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100号原告:陈义添,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东强,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燕顺,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陈义添与被告林东强、林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义添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东强、林燕顺的起诉。本院认为,陈义添自愿与林东强、林燕顺庭外协商解决,现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义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义添负担。审 判 员 郑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明太书 记 员 吴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