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外向型工业园海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宏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笃刚,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采购部经理,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斌,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洪军,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已与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5326元,减半收取2618元,由上诉人山东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红审 判 员 刘 颖审 判 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 剑书 记 员 杨 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