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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行审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汪建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汪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671号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北端。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局长。被申请人:汪建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7)第331082511710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7)第331082511710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汪建强缴纳罚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