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慧琴、伍晓秋等与伍良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琴,伍晓秋,伍小华,伍慧涛,伍良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382号原告罗慧琴,女,193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伍晓秋,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伍小华,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伍慧涛,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卫东,贵州远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英莉,贵州远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良铁,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伍盛琴,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慧琴、伍晓秋、伍小华、伍慧涛诉被告伍良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慧琴、伍晓秋、伍小华、伍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慧琴、伍晓秋、伍小华、伍慧涛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