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伍燕琼与被告牟代忠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燕琼,牟代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73号原告:伍燕琼,女,羌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双林北横路。被告:牟代忠,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燕琼与被告牟代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燕琼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伍燕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伍燕琼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