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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伍燕琼与被告牟代忠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燕琼,牟代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73号原告:伍燕琼,女,羌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双林北横路。被告:牟代忠,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燕琼与被告牟代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燕琼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伍燕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伍燕琼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