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秀权与陈仕彬、孙义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权,陈仕彬,孙义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488号原告:夏秀权,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仕彬,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义秀,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仕彬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权诉被告陈仕彬、孙义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秀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仕彬、孙义秀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秀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仕彬、孙义秀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