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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庆远与刘美红、吴江市爱丽鞋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远,刘美红,吴江市爱丽鞋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21号原告高庆远,男,194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红,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市爱丽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98565283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顾成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3941331M,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645号。负责人计乃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远与被告刘美红、吴江市爱丽鞋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庆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庆远撤回对被告刘美红、吴江市爱丽鞋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庆远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晨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