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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罗永国、桃源县剑虹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罗永国,桃源县剑虹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20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漳江中路065号。负责人:吴小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该行员工。被告:罗永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桃源县剑虹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尧河村尧河组。法定代表人:高建卫,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告罗永国、桃源县剑虹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覃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