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魏海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魏海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7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永回路6-9号。法定代表人:廖江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淑娟,女,系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海涛,男,1981年4月19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被告魏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因与被告魏海涛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建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