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9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功、黄仁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功,黄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建功,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仁龙,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林建功与黄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闽0303民初65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仁龙有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9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仁龙的上述车辆。2017年4月24日,本院扣押到上述车辆,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扣押。另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94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2017年4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64.53元,全部转为执行费。再查,被执行人黄仁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钱包中有存款。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943号之二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仁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钱包中的存款。2017年4月24日,提取被执行人黄仁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钱包中的存款5.18元,全部转为执行费。再查,被执行人黄仁龙系东莞市美味比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黄仁龙占公司出资比例为30%。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943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黄仁龙在东莞市美味比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及收益(包括股息、分红、处置东莞市美味比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所得)。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65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