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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瑞安市联胜眼镜器材有限公司、乐顺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联胜眼镜器材有限公司,乐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85-1号申请人瑞安市联胜眼镜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7952269。法定代表人余列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乐顺海,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瑞安市联胜眼镜器材有限公司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乐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乐顺海名下登记有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浙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乐顺海名下登记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浙C×××××),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