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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瞿德斌与王绍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德斌,王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瞿德斌,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绍龙,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瞿德斌与被执行人王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81民初3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经查,被执行人王绍龙与其妻夏道红共有房产一套,位于天长市仁和南路天然居2栋1201,已抵押给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且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绍龙有车牌号为皖M×××××、皖M×××××号汽车两辆,已被外省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绍龙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开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