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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岩扁与郑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扁,郑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岩扁,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被执行人郑邦,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岩扁与被执行人郑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500.00元,执行费628.00元,合计49128.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执行人郑邦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将上述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博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