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冯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冯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245号之一原告:梁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科,系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7233259D。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致使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