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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亚芳与吴峰、康金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芳,吴峰,康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022号之一申请人:孙亚芳,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峰,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康金萍,女,1958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孙亚芳与被申请人吴峰、康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亚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吴峰名下的坐落于口前镇X产籍,建筑面积142.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吉县房权证口前镇字第X号;担保人黄忠以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号房屋的产籍作为担保,建筑面积574.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号,房号:X。经审查,本院认为孙亚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吴峰名下的坐落于口前镇X室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42.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吉县房权证口前镇字第X号;2、查封黄忠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74.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号,房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