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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边某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刑初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某,男,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边某某诈骗一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边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边某某虚构自已有能力帮助办理低保和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魏某某等三十五人人民币共计84.9万余元,后逃往外地,赃款被其用于生活支出及挥霍。经侦查,被告人边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宁市历下区抓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边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及收条等;2、证人何某某、丰某某、张某、周某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被告人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边某某系初次犯罪,能够真诚悔罪,其家属倾其所有积极退款,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因此建议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何某丁找到边某某为自已及其亲属何某甲、高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严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朋友李某某、魏某甲、张某等共计15人办理低保,何某丁将上述办理低保人员每人交纳的1万元连同自已交纳的6千元共计14.6万元交付给被告人边某某,边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给何某丁等人办理低保,并将该14.6万元挥霍。2、2014年6月,何某某找到边某某问是否可以为其亲属办理低保,边某某称能办,但需每人交纳1.5万元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几个月办成后可享受每个月705元钱的待遇。何某某便将其亲属张某甲、张某乙、张某1、赵某某、张某丙、田某某等六人交纳的办低保款9万元和6人的相关手续交给边某某。过了几个月边某某往张某甲、张某乙、张某1、赵某某、张某丙、田某某的银行卡内各打入12500元钱,并按每个月705元钱陆续打了两个月的钱冒充低保款,余下的6600元被其挥霍。3、2014年冬,张某2问被告人边某某能否为其母亲李某某1、弟弟张某、弟媳周某办理低保,边某某称能办,每人需交纳1万元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张某2便在自家饭店内将三个人的办理低保钱3万元及相关手续交给边某某,边某某收到3万元后并未给李某某1、张某、周某办理低保,3万元被边某某挥霍。4、魏某某和边某某是同学,2014年魏某某找到边某某,问其能否为她办理工作编制,边某某说行,但办事需要15万元,半年内办成,办不成钱给你返回去,魏某某表示同意,并让其丈夫到边某某办公室,将15万元及魏某某的毕业证、身份证交给边某某,边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给魏某某办理工作编制,而是将钱存在自已银行卡内,被其挥霍。5、2014年,赫某某通过边某某母亲付某某1找到边某某,让给其朋友王某某1家孩子办理事业编制,边某某称办事业编制需要30万元,一个星期后,赫某某和王某某1向边某某的账户汇入30万元,边某某收到钱后,并没给王某某1孩子办理事业编制,30万元被其挥霍。6、2014年春季,贺某通过边某某的母亲付某某1找到边某某,让其给关某某、刘某某、闫某某1办理低保,边某某称办理低保每人需交纳2.1万元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邮政储蓄银行卡,之后贺某到付某某1家,将三个人办理低保的6.3万元及相关手续交给付某某1,付某某1将此款和手续交给边某某。2014年9月末,边某某往三人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各打入12500元,又陆续按每月705.5元为关某某打了四个月的钱冒充低保,为刘某某、闫某某1各打了三个月的钱冒充低保。余下的18445元被边某某挥霍。7、2014年被告人边某某在任桦南县世纪家园健身操队副队长期间,称其可以为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办理低保,每人需交1万元,办成后终身享受每月705元的待遇,当时健身操队的谭某某想为自已和妹妹谭某某1、母亲隋某某办理低保,队员石某某也想为本人及妹妹石某某1办理低保,二人便将5万元交给边某某,几天后队员孙某某也将自已与哥哥孙某某1办理低保的2万元交给边某某,边某某在收到上述7人办低保的7万元后并未给她们办理低保,钱被边某某挥霍。经侦查,被告人边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宁市历下区新生活小区内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用来支付假低保款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边某某工作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书证被告人边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85年9月25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桦南县。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边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宁市历下区新生活小区抓获。桦南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证明证实刘某某1、付某某1、何某戊、付某某2、关某某、刘某某2没有享受低保待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边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收条证实被告人边某某收被害人的钱款情况。欠据证实被告人边某某收了被害人魏某某15万元办理工作款,边某某母亲付某某1为魏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据。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单、取款凭证证实涉案的银行存折在银行的交易情况,其中刘某某、闫某某1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边某某分别为二人返款12500元后又分别汇入了三笔705.5元。关某某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边某某为其返款12500元,并为其汇入四笔705.5元。被害人何某丁陈述,边某某说他能办低保,办一个人的需要1万元钱,2014年10月和11月,我分三次交给边某某14.6万元,给我和我亲属何某甲、高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严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刘某某3,我朋友李某某、魏某某2、张某办低保,他们每人交了1万元,我拿了6千元。2014年12月末,我看低保迟迟办不下来,就给边某某打电话想把低保钱要回来,边某某说行,让我等到2015年1月5号,但到期他也没给,之后我又向边某某要了几次钱,他始终推托,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去他单位找他没找到他,去他家找他听他家人说他住院了,我到医院看他在重症监护室,说不了话,我就报案了。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3月末的一天,丰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家办不办低保,如果办每口人需要交2万元钱,说他媳妇何某某能办,我说我们两口子都办,2014年3月29号,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自已去桦南县邮储银行开个账户,我和我妻子就去桦南县邮储银行开了两个存折,我的户名是张某乙,我妻子的户名是赵某某,第二天何某某让我把户口本,身份证和银行折给她送去,我便来到桦南县里,将我们两口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和银行存折交给了我弟弟张某甲,委托他给何某某送去,2014年9月中旬我在我弟弟手里取的存折,取折时又交了2000元钱,说是每个人还交1000元钱,2014年9月30号,我和我媳妇存折里各返回12500元钱,之后就开了两个月工资,每个月705元钱,以后就再也没开过钱。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内容与证人张某乙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内容与张某乙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内容与张某乙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4年8月,我听我朋友张某甲说他嫂子何某1的姑姑丰某能办低保,我就想给我岳父于某某办一个,我就把我岳父的身份证复印件、23000元钱、邮政储蓄的空折交给了张某甲,张某甲又把我提供的东西交给了何某1。大约过了三个月,何某1把存折交给了张某甲,张某甲又交给了我,我发现存折上存了三笔钱,一笔是12500元,另外两笔各是705.5元。2014年12月4号折里又汇入705.5元。之后这个折里就再也没有进来过钱,后来我们发现这个低保是假的,就来报案了,过了几天,何某1给我返回7000元,我告诉她差的那些我也不要了。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4年11月末的一天中午,边某某来我家饭店吃饭,我听他说他能办低保,我问他怎么办,他说每人需交1万元钱,我就想给我母亲李某某1、我弟弟张某、我弟媳周某三人办个低保,过了几天,我把办低保的3万元钱和需要的手续准备好,边某某来我饭店把手续取走,并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收条。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弟弟几次去银行查看三张低保折里是否打进了钱,可一直也没有进来钱,开始我给边某某打电话他说办低保的人多,2015年3月6日,我去边某某单位找他,他单位人说他跑了,我才发现被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5年1月27日,边某某跟我说他有个朋友办好了事业编,又考上了公务员,事业编就空出了一个名额,想办得要15万,我问他我办行吗,他说行,我就回家准备相关手续,并把这事告诉了我爱人,并让我爱人准备15万元,之后我爱人把15万元交给了边某某,边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收条。2015年2月15日我听说边某某喝药了,在佳木斯中心医院住院,2015年3月6日,我和我爱人一起来到边某某母亲家,边某某陪我们聊了一会就进屋了,边某某母亲和我们说我的工作办不了了,她家的财产都抵债了,无能力给我返钱,边某某收我的15万元她们分两年还我,2015年还7万,2016年还8万,我们同意了,边某某母亲就为我们打了一份欠据。被害人王某某1陈述,2015年1月份我听说赫某某能办工作,我想给我儿子办个工作,就找到赫某某,赫某某说她能办,但得需要30万元钱,这样我凑够30万元分两次把钱交给了赫某某,赫某某给我打了一个30万元的收条。过了几个月我给赫某某打电话问她办工作的事,赫某某说好象办不了了,我说办不了就把钱给我拿回来,并几次打电话管赫某某要钱,2015年4月19日,赫某某给我送来1万元,并告诉我过一段时间把其余的钱拿回来,之后我多次给赫某某打电话,她总是说快了一直拖我,2016年2月我去法院起诉了赫某某,赫某某把一个姓付的女的领去了法院,法庭上赫某某说把钱给姓付的这个女的了,姓付的女的也说她收到这钱了,法院判决把我的诉讼驳回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期间赫某某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有一台冰箱顶点利息5千、6千的,我丈夫就是去拉冰箱了,到那后才知道是付某某1家的。被害人关某某陈述,2014年3月23日,王某某3和我老伴说他能办低保,说办一个低保需要26000元钱和户口本,身份证,还要自已去邮储银行开一张卡,并说办低保这事是他弟弟王某某4办,我准备给自已办一个低保,第二天我就和我老伴庞某某还有刘某某、王某某3一起将办低保的钱和手续交给了王某某4,王某某4让我们回去等着。2014年5月末,王某某3给我老伴打电话要我在邮储银行办的银行卡的密码,说我的低保钱下来了,低保卡里多打了9000元钱,他得把这9000元钱取出来,他还向我们要500元钱的好处费。我们便把密码告诉了王某某4,过了一会王某某4把我办的邮储银行卡交给我了,我每个月去邮储银行取700元的低保钱。一直到2015年1月份,到2月份卡里就不在打钱了,我去问王某某3,王某某3说办低保的事好像不行了,但能把办低保的钱给我们返回来,过了几天王某某3在他家给我返了2000元现金,隔了半个多月在她家又给我返了7000元钱,期间我一直找王某某3要钱,直到现在王某某3也没把钱给我。2016年8月我和刘某某2去找王某某4要钱,王某某4说只能把剩下的11200元按40%返给我们,我们当时没同意,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被害人刘某某2陈述,刘某某和闫某某1是她弟弟和弟媳,他二人的低保是她拿钱给办的,当时她把她弟弟两口人的办低保钱52000元和相关手续交给了王某某4,后来他给了我弟弟和我弟媳两人的两张卡,其他的过程和关某某陈述的完全一致。被害人谭某某陈述,2014年的时候,边某某赞助过我们健身队每人一套服装,这样我们就认识了,一天吃饭的时候,边某某问我你们谁有办理低保的,他能办,我便问他办低保都需要什么,他说需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在邮储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每人办低保需交1万元钱。我想这是好事,就想给我和我母亲隋某某,我妹妹谭某某1每人办一个低保,正好我们队的石某某也想给她自已和她妹妹石某某1办,这样我便把我办理三人低保的3万元钱和相关手续,石某某把她办理二人低保的2万元钱和相关手续一起交给了边某某,过了一周左右我们队的孙某某想给她自已和她哥哥孙某某1也办低保,她便把办理低保的2万元钱和手续交给了我,我交给了边某某。2015年1、2月份,我听说边某某喝药了,才知道他给我们骗了。被害人石某某陈述,内容与谭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内容与谭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被害人孙某某1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份,我妹妹孙某某说她有个朋友能低保,问我媳妇办不办,说办一个低保需要1万元钱和一些相关手续,办成后每个月能开几百元钱,我同意办,过了几天我妹妹和一个女的来我家把办低保的1万元钱和相关手续拿走了,到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听我妹妹说办低保的人跑了,我们大伙都被骗了。证人何某某陈述证实,我在桦南县纵横广告公司上班,2014年6月份边某某找我做广告时问我家有没有亲属想办低保的,他说他能办,想办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在邮政银行开一张存折,办低保一个人需交15000元钱,并说低保办下来之后第一个月返12500元钱,之后每个月开705元,这样我就联系了我的亲属张某乙、他妻子赵某某,张某甲、他妻子张某1,张某丙,还有张某1的同事田某某也想给他岳父于某某办。这样前五人每人交给我21000元,田永祥交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张某甲把这六个人的钱一齐交给我,我将这六人,每人15000元,共计9万元,交给了边某某。三个月之后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每个折里返了12500元钱,之后又开了两个月的工资,每个月705元,之后折里就再也没开过钱,我给边某某打电话问他,他说电脑系统忙,后来听别人说公安局抓边某某,边某某跑了,我就把每个人多收的6000元钱给返了回去,其中给田某某返了7000多元钱。证人丰某某陈述证实,何某某是我妻子,何某某找边某某给张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张某1、张某丙、田某某办低保,每个人收他们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以为办成了呢,往每个人存折里返了12500元,又开了两个月的钱,每月每人705元,后来发现边某某给他们办的低保是假的。证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10月在和何某丁一起吃饭时何某丁说她有个朋友能办低保,办一个人需要1万元钱,办完后每个月能开705元,2014年12月份低保就能下来,我当天下午就把1万元钱和身份证,户口本交给何某丁了,2015年1月份何某丁说低保办不下来了,边某某也找不到了,1万元也要不回来了。证人邢某某陈述,内容与刘某甲一致。证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我和张某、魏某某7三人办的低保,三个人办低保款都是我交的,我一共交给何某丁2.6万元,并证实2016年3月份的时候,何某丁把2.6万元返给了我。证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中下旬,我姐姐张某2来到我家,当时我母亲李某某1,我妻子周某还有我都在场,我姐姐说她有个朋友能办低保,低保办下来每人每个月能开七百多元钱,办低保一个人需交1万元钱,还需要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当时我媳妇说我们现在没钱,我姐姐说这钱她给我们出,过了几天我就把我们几个人办低保的相关手续交给了我姐姐,过了三、四个月我姐来我家说她给我们办低保的三万元钱被她那个姓边的朋友给骗了。证人周某陈述,证实的内容与张某证实的内容一致。证人孙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妻子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边某某能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但得需要15万元,要是想办两小时之内必须把钱送到边某某办公室,我放下电话就去银行取了15万元现金,接着开车拉着我弟弟高某甲去到边某某的办公室,我问边某某这事准不准成,边某某说肯定准成,如果六个月内事办不成,钱如数返给你,我就把15万元钱交给了边某某,之后边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收条,交完钱之后我们就走了。2015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魏某某去找过边某某,但边某某那个时候已经跑了,没找到他。证人张金合陈述证实,2015年1月4日,我妻子王某某1给她朋友赫某某打电话,问她能不能给我儿子在县里办一个正式的工作,赫某某说能办,过了一会赫某某来到我家,说办一个桦南事业编需要30万元,3个月上班6个月转正式的,并说办不成就把钱给退回来,我们就同意了。2015年1月5日和1月8日,我妻子分两次交给赫某某30万元钱,赫某某给我们打了收据,过了三个月我妻子给赫某某打电话问她工作的事,赫某某让再等等,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妻子再问赫某某,她就可能办不了了,我妻子就向她要钱,2015年4月19日,赫某某来到我家给了我们1万元钱,说剩下的过一段时间给我们要回来,后来我妻子经常给赫某某打电话要钱,赫某某今天支明天的就是不给我们钱,2016年2月26日我们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我们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证人赫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付某某1在她家吃饭时说能办桦南县行政大厅事业编,说她儿子在桦南县行政大厅当主任,说办工作得需要30万元,我想给我儿子办一个但没借到钱,王某某1听说了这事就问我能不能给她儿子办一个事业编,我就问付某某1,付某某1开始说没有名额办不了,过了两天她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办的交不上钱先给王某某1办,我就给王某某1打电话告诉她这事。2015年1月5日,王某某1说钱筹够了怎么给,付某某1告诉我直接打到她儿子边某某的银行卡上,并把卡号发给了我,在邮政银行大厅王某某1交给我20万元,我当着王某某1的面将这20万元给边某某银行账户汇了过去。2015年1月8日王某某1又交给我10万元钱,我当王某某1面给付某某1汇去了7万元,又去付某某1家交给她现金3万元,付某某1给我出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我又照着这张收条给王某某1出了一个收条。2015年2月11日我听别人说付某某1家孩子出事了,我就跟付某某1说,你得给王某某1一个交待。2015年正月我和付某某1一起来到王某某1家,付某某1说等她孩子好一好还能办,王某某1说不办了,就是要钱,2015年4月19日,付某某1交给我1万元钱让我先给王某某1,之后王某某1偶尔给我打电话问付某某1有没有钱,我就给付某某1打电话,她就说没钱。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打电话向付某某1要钱,付某某1说她家有个冰箱挺好的,让我问王某某1要不要,要就顶6000元钱,我就告诉了王某某1,然后王某某1的老公张金合就去把冰箱拉走了。证人付某某1陈述证实,关于收王某某130万元给王某某1儿子办工作的过程与赫某某陈述的基本一致,证实在边某某喝药后才知道边某某收何某丁的钱给她们办低保和收魏某某钱为他办工作的事。另证实贺某通过她交给她儿子边某某63000元为关某某、刘某某和一个姓闫的人办低保的事,并证实2014年9月25日之后的一天,贺某给她打电话说低保办下来了,每个卡里给返了12500元钱,还开了705元钱。2015年1月份,边某某喝药抢救过来之后才跟她说办低保的事都是假的证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我姐姐刘某某2对我说,她丈夫的同学王某某3的弟弟王某某4能办低保,问我办不办,我说都需要什么,她说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办理一张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另外办一个低保需要交26000元钱,我说我没钱,我姐说先借给我,我说行,低保下来卡你先拿着,等把这办低保的钱还完你再给我,当时我姐问王某某3我媳妇闫某某1能不能办,王某某3问完后说能办,我姐姐便把我俩的钱垫上了。我们一行人和王某某3一起带着办低保的钱和手续去找王某某4,半道上遇见了刘宝文和他媳妇关某某,他们也是通过王某某3找王某某4办低保的,见到王某某4后,王某某3就把52000元钱和手续交给了王某某4,我们就走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证人王某某3陈述证实,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我弟弟王某某4问我有没有同学朋友。家庭困难要办低保的,每个人交26000元就可以办低保,每个月可以开700多元钱。过了几天刘宝文和庞某某来我家吃饭,在桌上我就跟他们说了这事,庞某某说他小舅子两口子有病,家里困难,想给他俩办低保,刘宝文说想给他媳妇关某某办个低保。过了几天刘宝文、庞某某把钱和手续准备好之后我们一起来到王某某4住的小区,庞某某将52000元钱和手续,刘宝文把26000元钱和手续交给了王某某4,王某某4说低保一个月之后能下来。2014年秋天的时候,庞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低保钱开了,过了5、6个月,庞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低保折里怎么不开钱了呢,我让他问王某某4,庞某某便给王某某4打电话,王某某4说他问问老董,过了一个月王某某4跟我说上面出事了,低保开不了了,王某某4也跟刘宝文和庞某某说了这事,过了一个月王某某4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在他家他交给我6000元钱,让我给刘宝文和庞某某每个低保返2000元钱,又过了一个多月王某某4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在他家他交给我21000元钱,让我给每个低保返7000元钱。2016年7月份,庞某某和刘宝文找到我,问我什么时候能把剩下的钱返回来,我打电话问王某某4,王某某4说他打电话问问老董,王某某4说老董说只能按剩下的钱的百分之四十返给他们,他们不同意就报案了。证人王某某4陈述证实,2014年4月,我同学董某某说他有能力办低保,他说办低保需要身份证,户口本,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折,他说办一个需26000元钱,你给我24000元就行,剩下的2000元作为你的费用。我就跟我哥哥王某某3说了,过了一个月我哥跟我说他同学刘宝文的妻子关某某,庞某某的小舅子刘某某和他妻子闫某某1要办。2014年7月份刘宝文和庞某某把三个人办低保的手续和78000元现金交给我,我从中拿出6000元钱,把剩下的钱和手续交给了董某某。2014年10月份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存折里下来钱了,每张邮政储蓄折里多打了一万多元钱,让我把三张存折的密码要过来,他把多余的钱取出来,我就给办理低保的三人打电话,把密码要了下来,当天下午我和董某某去的邮储银行,我把密码告诉董某某,他进到柜台里取的钱,但每张存折里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之后董某某把三张存折交给我,我交给我哥让我哥交给他们。2015年3月的天,庞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存折里怎么不开钱了,我打电话问董某某怎么回事,董某某说出事了,打钱的那人跑了,然后董某某交给我21000元钱,我又拿出6000元钱,把这些钱交给我哥哥王某某3,让他把这钱给三个办低保的人平均返回去。之后我一直向董某某要他们三人办低保剩下的钱。2016年6月,董某某让我问办低保的三人给他们返剩下钱的百分之四十行不行,他们没有同意。证人董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他在单位碰到贺某,贺某问他办不办低保,说办一个低保需要22000元钱和相关手续,我把这个信告诉了王某某4,王某某4说他要办几个,并说过几天他把这些东西和钱准备完了就给我打电话。过了几天王某某4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楼下取钱和办理低保的材料,在他家楼下王某某4将72000元钱和关某某、刘某某、闫某某1的材料交给了我,当天晚上5点钟左右我把66000元钱和办理低保的材料交给贺某,2014年9月末贺某给我打电话说卡里有钱了,我问多少钱,贺某说12500元,我问她什么钱,她说她也不知道,我就跟王某某4说卡里有12500元钱,从五月份开资,多余的钱先放我这等我问问上面再说,过了几天我把折交给王某某4,他去柜台每个折取了9500元,一共取了28500元钱,钱都交给了我,之后贺某跟我说多出的12500元是退回来的钱,2014年11月末,我将21000元返给王某某4。剩下的7500元被我占用了。证人贺某陈述证实,2014年3、4月份,我朋友付某某1给我打电话时说她儿子能办低保,办下来每月能开七百多元钱,必须是农村户口,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村上开的空白介绍信,本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的存折,每人还需交21000元钱,当时正好董某某在我身边,我就把这事跟董某某说了,过了几天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三个朋友想办,问我能不能办,我问完付某某1后告诉他能办,并告诉他准备相关手续,还需每人交22000元钱。过了几天董某某拿着姓关的、姓刘的、姓闫的手续和66000元钱来到我家,将钱和手续交给我,董某某走后,我拿着这些手续和63000元钱来到付某某1家,交给了付某某1。过了几天,董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每个折里打进12500元是什么钱,我问过付某某1告诉他是贫困补助的钱,必须本人取。2015年3、4月份,我把我留下的3000元钱给董某某了。证人周某丙陈述证实,边某某在我们行政大厅二楼工作,是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的主任,主要负责大厅的秩序,2015年1月11号左右他跟我们常务副主任请假说有病住院了,后来大约24号左右常务副主任告诉我说他喝药了。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何某1(何某某)听说我能办低保,2014年秋季的时候,何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给她亲属办低保,我说能办,何某1问我都需要什么,我说需要办低保人的身份证,农村户口,用本人身份证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还需要一人拿15000元钱,低保下来每人每月能开705元钱,过了几天何某1来到我办公室,交给我90000元钱,还有办低保的六个人的手续,我给何某1打了一张收据,我说低保办下来每人可以返12500元的低保待遇钱,然后每个月可以开705元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把这六个人的手续还给了何某1,又过了大约四个多月,我通过网银给这六个银行卡号分别转入12500元钱,又给他们分别转了两个705元低保金,之后就再没往他们六人的银行卡里汇过钱。2014年秋天的一天,何某丁听我朋友说我能办低保,过了一段时间,何某丁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低保,我说能办,何某丁问我需要什么东西,我说需要办低保人的身份证,农村户口,用本人身份证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还需要一人拿10000元钱,我说这笔钱是人情费,何某丁总共交给我146000元钱,办十五个人的低保,并交给我这十五个人的低保手续,何某丁说这十五人中有她自已,能不能少要她点钱,我同意了,就收了她6000元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把这十五人的手续还给了何某丁,到今天也没往这十五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打钱。2014年冬季,张某2在桦南县百盛小区北门开了一家饭店,我经常去她家饭店吃饭,她听说我能办低保,有一天张某2问我能不能办低保,我说能办,并告诉她需要办低保人的身份证,农村户口,用本人身份证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还需要每人拿10000元钱,过了三五天,张某2让我去她饭店,在饭店里张某2把30000元现金和三个办低保人的手续交给我,我给张某2打了一张收据。过了一星期左右我把手续还给了张某2,一直到现在我也没往张某2给我的那三张银行账户内打钱。我和魏某某是同学,2014年夏季和魏某某一起聊天时,她问我能不能给她也办一个事业编制,我说我给你问问,过了几天我和她说我问了,能办,需要她的毕业证、身份证还有150000元现金,如果办不成,钱给她返回去,过了一个星期,魏某某和她老公拿着一个挡案袋来到我办公室,档案袋里有15万元现金和魏某某的身份证,毕业证。她问我什么时间能办与,我说半年左右,他们便把挡案袋交给我,我给魏某某打了一张收条。我收到钱后没找人给魏某某办事业编制,钱我也没给返回去。赫某某和我母亲是朋友,她通过我母亲认识的我,2014年末的一天,我母亲打电话问我说有个朋友想给她家孩子办事业编,问我能不能办,我问她朋友家的孩子学历,她说是当兵的,我说我试试,并告诉她大概需要30万元钱,过了一个星期我回家把办事业编的那个孩子的身份证、复员证拿走了,当天我母亲给我的银行卡里汇入30万元,我母亲跟我说这钱是她朋友给儿子办工作的钱,最后这个事业编制也没办下来。2014年春天,我接到我母亲电话,说我贺姨有个朋友想办低保,我告诉她办低保需要的手续,并告诉她每人需交21000元钱,过了几天,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取办低保的手续和钱,我回到家后我母亲把办低保的三个人的手续和63000元钱交给我,过了几天我把这三个人的手续还给了我母亲,2014年9月末的时候,我往这三个人的银行卡里各转入12500元钱,之后每个月每个银行卡里打了705元钱,打了两个月的。2015年1月份,我感觉我通过办低保和工作编制骗人钱的事情瞒不住了,我就喝药了,被医院抢救过来之后我就把骗人的事跟我母亲说了。2014年10月份我和谭某某一起吃饭的时候我把我能办低保这事和谭某某和石某某说了,过了几天谭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她想给她本人和她的两个亲属,石某某想给她本人和她的一个亲属办低保问我能不能办,都需要什么,我说能办,需要本的的身份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的银行卡,每人需交10000元钱,办成之后每人每月能开705元,终身享用,过了几天谭某某将她和她两个亲属的30000元钱和手续,石某某把她和她一个亲属的20000元钱和手续交给了我,过了四、五天,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健身队的孙姐想办低保,我说行,过了几天我去谭某某家楼下,谭某某把两个人的低保手续和20000元钱交给我,最后低保没办下来,钱也没返给她们。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了被告人,被告人也辨认出了被害人。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的绿卡通历史明细证实被告人边某某给被害人关某某返款15322元,给被害人刘某某返款14616.5元,给被害人闫某某1返款14616.5元。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证实何某丁经手被边某某诈骗的146000元,边某某母亲付某某1已代其退赔了27000元,余下的119000元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付某某1已与何某丁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证实魏某某为办事业编制被边某某诈骗的150000元,边某某父母已代其退赔了23500元,余下的126500元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边某某父母边有、付某某1已与魏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谭某某、石某某、张某2、何某丁、魏某某分别出具的五份谅解书,其中谭某某、石某某的谅解书证实边某某的父母已将边某某诈骗她们的钱返还,因此对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张某2、何某丁、魏某某的谅解书中称边某某的父母已与她们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对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职权对被害人谭某某、石某某进行了电话联系的电话记录,二人在电话中称边某某诈骗她们的钱款已经退还给了她们,她们对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依职权电话联系了何某某的电话记录,何某某称边某某诈骗她的9万元钱已经返还给她了。法院依职权与张某2电话联系的电话记录,张某2在电话中称她被边某某诈骗的3万元边某某父母已退还了1000元,其余部分已与其父母达成了还款协议。法院依职权对魏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魏某某证实,其与付某某1达成调解协议的那笔126500元钱,就是边某某诈骗她的那笔15万元。法院依职权对付某某1所做的调查笔录,付某某1证实其与魏某某、何某丁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钱款均为边某某诈骗的钱款,自已同意对其偿还,但其还款能力有限,只能通过法院执行部门的还款排期去慢慢偿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边某某以能够帮助他人办理低保和工作编制为由多次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被害人何某丁等人处骗取的赃款,应予返还被害人。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其家属积极退赔,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边某某退赔下列被害人经济损失: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78元,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383.5元,闫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383.5元,张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元,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孙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84000元,何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119000元,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迟俊男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候桂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