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燕和刘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刘建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349号原告马燕,女,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刘建宁,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燕与被告刘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刘建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马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燕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狄国娇????????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