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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通知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84民催38号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持票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请张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2017)浙0784民催38号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通知贵单位,对2017年9月20日由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贵单位出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持票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立即停止支付,等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民催38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持票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浙0784民催3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请张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784民催38号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立交桥南侧景泰苑小区2幢503。法定代表人:王体权。委托代理人:何慧,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新华村姚东村民组029,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空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许玲晓代理审判员舒宁代理审判员施红敏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蒋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