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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7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兆军、王怀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兆军,王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7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万兆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怀国,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怀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怀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怀国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柱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