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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川1923民初286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平(特别授权),该社员工。被告:蒋兵,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