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占文与高飞、冯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文,高飞,冯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612号原告:赵占文,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高飞,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在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冯立坤,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在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占文与被告高飞、冯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占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占文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