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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国盛、罗永全与丛日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国盛,罗永全,丛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92号申请人:宋国盛,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罗永全,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丛日军,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宋国盛、罗永全以被申请人丛日军欠款536000.00元未给付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丛日军位于××县上栋(从东向西长80延长米猪舍一栋的部分资产),保全价值450000.00元。本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日军位于××县上栋(从东向西长80延长米猪舍一栋的部分资产),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2770.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宋国盛、罗永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牧斯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