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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杨某与徐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772号原告:谭某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原告:杨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约28岁。被告:王某某,女,约28岁。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