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杨某与徐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772号原告:谭某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原告:杨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约28岁。被告:王某某,女,约28岁。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